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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伟与深圳市慕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307民初1559、1560号
案件名称徐伟与深圳市慕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伟;深圳市慕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1559、1560号原告:徐伟,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梓健,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慕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雷峻辉。

原告徐伟与被告深圳市慕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两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并于同年1月8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原告未在上述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法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两案按原告徐伟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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