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3927号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红松东路1088号二幢2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生,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品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街会江村宝源路9号207。
法定代表人:权维健。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奇,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一郎,男,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品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中,经本院询问,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请求法院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