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民初3226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四海大道东1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树市明珠仓储超市,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工农大街和铁北路交叉口往北约50米。
经营者:赵洪志。
本院在审理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榆树市明珠仓储超市侵害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相应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