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168号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霄边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珣,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桓拓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荔村社区×××××××××××××××××××××。
法定代表人:蓝国栋。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桓拓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