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207号原告:中山市新力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3栋、4栋。
法定代表人:谢丽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厚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友健,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若善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
法定代表人:何某1。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轩亿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1。
原告中山市新力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若善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轩亿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ד茶几(121A)”]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山市新力家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新力家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市新力家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