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12民初4121号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1487号。
法定代表人:李裕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志杰,男,199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志杰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自2021年7月22日起,江苏省南通市区域范围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由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经报请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移送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本案由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