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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伊山镇胡亮洁具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7民初457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伊山镇胡亮洁具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伊山镇胡亮洁具门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457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云县伊山镇胡亮洁具门市,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健康路3号。

经营者:胡亮。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灌云县伊山镇胡亮洁具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10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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