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民初1762号原告:万居(山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6号1-405-4。
法定代表人:梁云。
被告:潍坊美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综合保税区高新路东规划路以北1号楼229(配套区)。
法定代表人:李从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居(山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美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于2021年9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居(山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