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民初1312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磊,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盈莹,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立国,男,原青岛美鑫淼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者,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谢立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