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840号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吉玉,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庆,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开州区新生副食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凤凰社区帅乡路130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06286076XB。
经营者:张见平。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开州区新生副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