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73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乐哈哈超市庞屯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镇大连湾村庞屯。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永华,男,1978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南洋岙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斐,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欣慧,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福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铁西街道办事处快马厂社区快马张屯。
法定代表人:牛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乐哈哈超市庞屯店因与被上诉人大连福牛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3民初3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大连福牛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乐哈哈超市庞屯店对此表示同意。
因被上诉人大连福牛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乐哈哈超市庞屯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大连福牛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上诉人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乐哈哈超市庞屯店撤回上诉的申请,亦符合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3民初305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大连福牛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乐哈哈超市庞屯店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大连福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由大连福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乐哈哈超市庞屯店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乐哈哈超市庞屯店负担,应予退还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