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初508号原告:延吉市山谷源种植专业合作社。
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建工街金山嘉园11号楼3单元801。
法定代表人:孙文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佑霖,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桓仁满族自治县山芝源东北参茸特产店。
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顺城街02组4幢单元7号。
经营者:于哲,业主。
原告延吉市山谷源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桓仁满族自治县山芝源东北参茸特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延吉市山谷源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10月13日以与被告桓仁满族自治县山芝源东北参茸特产店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延吉市山谷源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吉市山谷源种植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延吉市山谷源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