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79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金三角市场宏伟装饰材料商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金三角市场四区。
经营者:徐新海,男,1976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市甘井子区金三角市场宏伟装饰材料商店与被上诉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3民初4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市甘井子区金三角市场宏伟装饰材料商店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连市甘井子区金三角市场宏伟装饰材料商店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连市甘井子区金三角市场宏伟装饰材料商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大连市甘井子区金三角市场宏伟装饰材料商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