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7192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四海大道东1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成,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高新区百佳超市,经营场所大连高新园区火炬路58-1号。
经营者:司国付。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高新区百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37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25元,余款350元退还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