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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吉九中谷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20782号
案件名称黑龙江吉九中谷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10-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黑龙江吉九中谷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汉珐茉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0782号原告:黑龙江吉九中谷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

法定代表人:蒋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梦,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珐茉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李娟。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黑龙江吉九中谷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珐茉莉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黑龙江吉九中谷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汪景洪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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