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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襄城区鸡不厌炸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6民初1681号
案件名称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襄城区鸡不厌炸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襄城区鸡不厌炸小吃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民初1681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城区鸡不厌炸小吃店。

经营地址:襄城区檀溪泰鑫公寓10幢1层116号。

经营者:明镜,女,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钦辉,该店员工。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襄城区鸡不厌炸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受理后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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