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知民初53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西湖区金润广场英姿水暖批发部,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金润广场H1-0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W。
经营者:洪小虎。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西湖区金润广场英姿水暖批发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合理费用合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预缴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退回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