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执1211号之一被执行人:杨超,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怀仁市,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服刑。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2019)苏03刑初17号刑事判决,审判部门就该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执行内容为:杨超罚金1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5000元,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超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传统查控,冻结了其银行账户,查明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了财产查控回执等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杨超的财产状况,执行其财产刑,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杨超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
二、网络冻结2019年8月21日,本院网上冻结了杨超的银行账户3个,支付宝账户1个,账户存款余额较少。
三、提审2019年10月22日,本院在盐城监狱提审了杨超,对其家庭和财产刑履行能力等情况作了了解。
经查,杨超已婚,有三个孩子,大的四岁多,小的一岁多,其妻子在家带孩子,以务农收入为生活来源,老家有两层楼的房子,与其父母亲生活在一起,家庭经济状况一般。
四、查封2020年1月2日,本院已委托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杨超名下的车辆一部。
五、查电子卷经查阅电子审判卷和侦查卷,未发现杨超的财产线索。
六、查关联案件经网络搜索,杨超无财产收益的关联案件。
七、限制消费2020年1月2日本院再次发起网络查控,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杨超的财产线索,其已被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超因犯罪被处以刑罚,在执行主刑的同时,对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财产刑亦应依法执行。
被执行人杨超的财产刑为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应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个人财产予以执行。
杨超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财产刑,本院将对其具有存在法定情形的财产进行终身追缴。
对于查封的杨超名下的车辆,因无法扣押,暂不予处置。
综上,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杨超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未发现其他具有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本院对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苏03刑初17号刑事判决中杨超涉财产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本院(2019)苏03刑初17号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杨超具有存在法定执行情形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