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7024号 原告:北京萨伏伊影像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云会里金雅园过街楼六层6259室。
法定代表人:周若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兰,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佳鹏,男,199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鹏,男,199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系被告李佳鹏哥哥。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珮珊,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萨伏伊影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佳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月7日以与被告李佳鹏达成和解、且已收到和解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萨伏伊影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萨伏伊影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萨伏伊影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