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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吉斯(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苗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10民初17094号
案件名称阿吉斯(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苗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阿吉斯(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上海苗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7094号 原告:阿吉斯(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齐路868号2598室。

法定代表人:许联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领航,福建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成,福建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苗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工业园区沪南公路9828号414-3。

法定代表人:章长江。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阿吉斯(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苗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阿吉斯(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阿吉斯(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吉斯(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阿吉斯(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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