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3民初47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霞,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吴宁西桓古树土特产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西街79号。
经营者:刘俊,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东阳市吴宁西桓古树土特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