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945号原告:深圳市昊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新雪社区上雪科技城东区八号A栋厂房601。
法定代表人:郑汉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佳佰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田大道71-6号F栋7-10层。
法定代表人:吴军。
原告深圳市昊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佳佰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深圳市昊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昊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昊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