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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动力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4972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动力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动力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97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裕武,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园,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动力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工业路上油松村尚游公馆313-314。

法定代表人:黄冼平。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动力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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