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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胜与鼎城区一中柒号餐厅、白福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7执保4号
案件名称李明胜与鼎城区一中柒号餐厅、白福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明胜;鼎城区一中柒号餐厅;白福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7执保4号 申请执行人:李明胜,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七宝山乡井泉村庙前组412号。

被执行人:鼎城区一中柒号餐厅,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鼎城社区鼎城路金域国际1-6号。

经营者:白福华。

被执行人:白福华,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红岩嘴村4组。

申请执行人李明胜与被执行人鼎城区一中柒号餐厅、白福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湘07财保1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鼎城区一中柒号餐厅、白福华银行存款6221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孙   智   勇 审 判 员 刘      锋 审 判 员 徐   曼   君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进   军 书 记 员 张婧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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