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7执保4号 申请执行人:李明胜,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七宝山乡井泉村庙前组412号。
被执行人:鼎城区一中柒号餐厅,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鼎城社区鼎城路金域国际1-6号。
经营者:白福华。
被执行人:白福华,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红岩嘴村4组。
申请执行人李明胜与被执行人鼎城区一中柒号餐厅、白福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湘07财保1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鼎城区一中柒号餐厅、白福华银行存款6221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孙 智 勇 审 判 员 刘 锋 审 判 员 徐 曼 君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进 军 书 记 员 张婧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