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593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渝寒,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婷,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顺祥正纯食品店,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广福桥北街6号附1号。
经营者:干雨琴,女,199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顺祥正纯食品店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三条依照《》第、第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