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568号原告:东莞市益科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锦厦社区东门中路121号百汇金融中心12楼1311室。
法定代表人:姚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慧,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攀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佩被告:睢宁县五千网信息技术咨询工作室,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双沟镇双西村。
经营者:孟佩。
被告:云龙区梦梦羽毛百货商行,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石磊小区3#-301。
经营者孟佩。
被告:吴艳丽,女,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栋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东莞市益科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孟佩、睢宁县五千网信息技术咨询工作室、云龙区梦梦羽毛百货商行、吴艳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东莞市益科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益科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益科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354元,减半收取4677元,由原告东莞市益科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