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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益科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孟佩、云龙区梦梦羽毛百货商行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3民初568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益科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孟佩、云龙区梦梦羽毛百货商行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益科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孟佩;云龙区梦梦羽毛百货商行;吴艳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568号原告:东莞市益科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锦厦社区东门中路121号百汇金融中心12楼1311室。

法定代表人:姚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慧,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攀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佩被告:睢宁县五千网信息技术咨询工作室,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双沟镇双西村。

经营者:孟佩。

被告:云龙区梦梦羽毛百货商行,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石磊小区3#-301。

经营者孟佩。

被告:吴艳丽,女,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栋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东莞市益科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孟佩、睢宁县五千网信息技术咨询工作室、云龙区梦梦羽毛百货商行、吴艳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东莞市益科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益科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益科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354元,减半收取4677元,由原告东莞市益科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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