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终392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南昌市宏远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长陵外商投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舒小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树祥,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光明村。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客缘情长食品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皂君西里103号平房。
上诉人南昌市宏远冷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北京客缘情长食品店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8民初12756号民事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20年1月10日,上诉人南昌市宏远冷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昌市宏远冷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昌市宏远冷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南昌市宏远冷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