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3民初16号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A(1-1)。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大营镇成圣家电销售中心,经营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大营镇大营电影院西侧3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
经营者:陈雪娥,女。
实际经营者:杨侠,女,1983年7月20日,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永镇乡瓦坊村大村组15号,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诉被告宿州市埇桥区大营镇成圣家电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中,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志敏审 判 员 戴宝琴人民陪审员 杜 军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法官助理尤昊书记员王登丽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