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皖1181执120号被执行人:周学志,男,汉族,1986年6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天长市,小学文化,经商,住天长市。
周学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2019)皖1181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学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现本案经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长市人民法院(2020)皖1181执120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文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二)裁定终结执行;
(三)裁定不予执行;
(四)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