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11民初185号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
法定代表人:王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及领取和解款项,代为上诉,代为申请执行,领取执行款项,领取诉讼退费。
被告:天元区发达商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经营者:朱良冰。
本院在审理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元区发达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将第二、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
2020年1月18日,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