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125号原告:上海晨皓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黄浦区制造局路XXX号二幢202B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成丽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冶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舒,女。
被告: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振毅,男。
原告上海晨皓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诉被告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委派上海市工商联民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先行调解。
本案立案后,原告上海晨皓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与被告进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晨皓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撤回起诉。
本案因系委托调解,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长 胡 宓审判员 陈瑶瑶审判员 易 嘉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