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206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姿彩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华美居A区3楼301。
法定代表人:何嘉聪。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姿彩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时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