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673号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蒋村工业园蒋村路**。
法定代表人:卢兆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宇雪,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迁迁,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席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青山科技体育中心**单元****(文嘉聪上午秘书-175)。
法定代表人:吴剑锋。
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席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2021年1月25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此款原告起诉时向本院预缴1050元,扣除应缴525元后,余款由本院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