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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亲动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703知民初56号
案件名称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亲动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河南亲动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知民初56号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经济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39632767N。

法定代表人:余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博、刘璐,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亲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辉县市北云门镇南姚固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晨辉。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亲动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赔偿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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