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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洪英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7执2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洪英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王洪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执2号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利,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洪英,女,1954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申请执行人欧某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洪英王洪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2020)苏07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王洪英立即停止在其拼多多网店及销售商品名称内使用“欧某”、“OPPLE”字样;

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欧某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7182788号“欧某”第7182780号“OPPL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赔偿欧某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00元。

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洪英在灌云县辖区内,为便于执行,本院宜由灌云县人民法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洪英王洪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苏07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由灌云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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