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7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英杰快餐店,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
经营者:周英杰,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长江乡万宝村万宝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东,系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佩琳,系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市老头包子铺,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河阳街**。
法定代表人:沈晶红,系该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诉人沈阳市苏家屯区英杰快餐店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老头包子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辽0192民初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市苏家屯区英杰快餐店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沈阳市苏家屯区英杰快餐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阳市苏家屯区英杰快餐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沈阳市苏家屯区英杰快餐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松审判员 葛钧审判员 宋喆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法官助理朱琳书记员孙爱博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