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1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北关区陈希能便利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光明路北段路东恒大绿洲大门内西侧**楼**商铺。
经营者陈惠,系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强旗,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北关区陈希能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