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78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996555。
法定代表人:郑波(ZhengBo),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婕红,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自梁,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纳蓝洲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三联清泉路清泉大厦A座1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335533C。
法定代表人:李敏伟,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纳蓝洲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