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知民初1403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梁奕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旺达卫浴门市部,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大道西段橡林建材市场大门口。
经营者:赵雪勤,女,汉族,1990年5月8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领,男,汉族,1990年5月12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向南,男,汉族,1988年5月12日出生,住。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旺达卫浴门市部(以下简称旺达门市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九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被告旺达门市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领、赵向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号“一种具有去除污垢功能的花洒”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含调查取证差旅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4万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福建西河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西河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申请“一种具有去除污垢功能的花洒”实用新型专利,2015年4月2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
2015年11月10日原告九牧公司依法取得福建西河公司授权,以自己名义打击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
本专利解决了不间断出水进行除垢,具有较高的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满足了市场的需求,获得了极高的效益。
经调查,原告发现被告销售的花洒产品的技术与原告专利技术特征一致,遂在其经营的“惠普厨卫吊顶”店铺公证购买了涉案产品,经具体比对发现,被告销售的花洒使用的技术与原告专利技术完全相同,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侵害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因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大量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旺达门市部辩称:1.这个产品是正规渠道进货;
2.被答辩人不知情侵权或者不侵权,被答辩人是默洛尼卫浴驻马店市的代理商;
3.四个案件诉请的赔偿太多,不合理。
原告起诉四个案件,涉及的只有一款花洒的喷头,被答辩人一共销售两套。
授权被答辩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是泉州帝沃斯卫浴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理查明:福建西河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获得“一种具有去除污垢功能的花洒”(专利号为)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正常缴纳年费,处于合法有效状态。
诉讼中,原告九牧公司明确要求保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该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具有去除污垢功能的花洒,包括花洒本体、及出水盖体;
所述花洒本体具有一进水口及连通进水口的腔体;
所述出水盖体设有第一、第二出水孔;
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装设于花洒本体内的除垢结构及分水机构;
除垢结构,其包括一活动板件、分别设置于活动板件上、下表面的除垢端子与导向推顶件、及与导向推顶件活动配合的配合部;
所述活动板件与出水盖体同步转动的连接在一起,且除垢端子与第一出水孔对应设置;
所述配合部设置于腔体内,且配合部之上端面为一倾斜面;
分水机构,其包括一分水板,该分水板具有分水孔,所述分水孔分别对应连通第一、第二出水孔;
其中,转动所述出水盖体带动活动板件、分水板转动,联动活动板件的导向推顶件的下表面与配合部的倾斜面活动配合,以使所述活动板件的除垢端子顶推穿过第一出水孔,且分水板上的分水孔对应连通第二出水孔。
2015年11月10日,福建西河公司授权九牧公司排他使用该实用新型专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包括但不限于发律师函、行政投诉及查处、证据保全、诉讼、协商和解、曝光侵权信息、要求停止侵权并获得赔偿、刑事打击等。
授权期限自2015年11月10日至2024年10月22日。
授权区域:中国大陆地区。
2016年12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为本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权利要求1-8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7年10月20日,领逸(厦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建财向厦门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7年11月2日,厦门市公证处公证员与公证辅助人员孔祥龙及李建财、王素文来到驻马店中华大道橡东建材市场标示为“惠普厨卫吊顶”的商铺,在公证员辅助人员的现场监督下,王素文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微信支付购买了顶喷一个、手喷一个(总价人民币壹佰圆整),该商铺开具《深圳市普惠世纪新电器有限公司销售订单》一张,王素文同时从该店铺取得名片一张,购买行为结束后,李建财对该场所门面外观进行拍照取得照片一张,公证人员对王素文手机内微信支付交易记录界面进行了截图,取得图片一张,所购商品及票据均由公证员及公证辅助人员携带。
当日,在公证员辅助人员的现场监督下,李建财将所购商品及票据通过顺丰快递寄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厦门市司法局裙楼三楼厦门市公证处办事点,快件于2017年11月6日由厦门市公证处人员签收并暂存于厦门公证处。
2017年11月9日,在公证员辅助人员王燕萍的现场监督下,李建财在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厦门市司法局裙楼三楼厦门市公证处办事点现场对上述商品、清单、名片进行了拍照,共取得照片7张。
对上述过程,厦门市公证处出具(2017)厦证经字第2295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公证书记载,上述保全证据的全过程真实,与公证书粘连的《深圳市普惠世纪新电器有限公司销售订单》及名片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上述票据原件由申请人收存,与公证书粘连的照片为李建财现场拍摄,截图后打印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上述所购产品经公证员封某,并在封口处加贴厦门市公证处公证封签后交申请人收存。
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深圳市普惠世纪新电器有限公司销售订单》上有“产品名称2127,品牌顶喷、手喷套装,金额100”字样,名片有“惠普厨卫灯饰地址:驻马店市中华路烟草局对面赵雪勤0396-232665615939652709”。
微信交易记录截屏照片显示,“付款金额¥100.00,转账时间2017-11-0211:51:40”。
:一种具有去除污垢功能的花洒,包括花洒本体、及出水盖体;
所述花洒本体具有一进水口及连通进水口的腔体;
所述出水盖体设有第一、第二出水孔;
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装设于花洒本体内的除垢结构及分水机构;
除垢结构,其包括一活动板件、分别设置于活动板件上、下表面的除垢端子与导向推顶件、及与导向推顶件活动配合的配合部;
所述活动板件与出水盖体同步转动的连接在一起,且除垢端子与第一出水孔对应设置;
所述配合部设置于腔体内,且配合部之上端面为一倾斜面;
分水机构,其包括一分水板,该分水板具有分水孔,所述分水孔分别对应连通第一、第二出水孔;
其中,转动所述出水盖体带动活动板件、分水板转动,联动活动板件的导向推顶件的下表面与配合部的倾斜面活动配合,以使所述活动板件的除垢端子顶推穿过第一出水孔,且分水板上的分水孔对应连通第二出水孔。
:一种具有去除污垢功能的花洒,包括花洒本体、及出水盖体;
所述花洒本体具有一进水口及连通进水口的腔体;
所述出水盖体设有第一、第二出水孔;
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装设于花洒本体内的除垢结构及分水机构;
除垢结构,其包括一活动板件、分别设置于活动板件上、下表面的除垢端子与导向推顶件、及与导向推顶件活动配合的配合部;
所述活动板件与出水盖体同步转动的连接在一起,且除垢端子与第一出水孔对应设置;
所述配合部设置于腔体内,且配合部之上端面为一倾斜面;
分水机构,其包括一分水板,该分水板具有分水孔,所述分水孔分别对应连通第一、第二出水孔;
其中,转动所述出水盖体带动活动板件、分水板转动,联动活动板件的导向推顶件的下表面与配合部的倾斜面活动配合,以使所述活动板件的除垢端子顶推穿过第一出水孔,且分水板上的分水孔对应连通第二出水孔。
经当庭拆封,公证封存包装箱内为淋浴手持花洒和顶喷花洒,被诉侵权产品为其中一个手持花洒,当庭拆卸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产品包括花洒本体及出水盖体;
花洒本体有一进水口及连通进水口的腔体;
出水盖体设有第一、第二出水孔;
花洒本体内有除垢结构及分水机构;
除垢结构包括一活动板件,分别设置于活动板件上、下表面的除垢端子与导向推顶件及与导向推顶件活动配合的配合部。
活动板件与出水盖体同步转动连接在一起,除垢端子与第一出水孔对应设置。
配合部设置于腔体内,配合部之上端面为一倾斜面;
分水机构包括一分水板,分水板具有分水孔,分水孔分别对应连通第一、第二出水孔;
转动出水盖体带动活动板件、分水板转动,联动活动板件的导向推顶件的下表面与配合部的倾斜面活动配合,所述活动板件的除垢端子顶推穿过第一出水孔,分水板上的分水孔对应连通第二出水孔。
另查明:1.旺达门市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赵雪勤,注册日期为2013年10月18日,经营范围为卫浴、整体厨卫销售。
2.九牧公司就本案公证保全取得的淋浴产品顶喷、手喷各一个,向本院提起四宗诉讼。
3.九牧公司向本院提起四宗诉讼,其委托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参与诉讼的律师代理费共计20000元。
以上事实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授权证明书、评价报告、公证书、工商登记信息、代理合同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福建西河公司依法取7号“一种具有去除污垢功能的花洒”实用新型专利,并在专利保护期内缴纳了年费,其专利权合法有效。
九牧公司经福建西河公司授权,取得该专利的排他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该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一种具有去除污垢功能的花洒”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已落入“一种具有去除污垢功能的花洒”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侵犯了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
旺达门市部未经九牧公司许可,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侵犯了九牧公司对“一种具有去除污垢功能的花洒”实用新型专利的排他使用权,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九牧公司要求被告旺达门市部停止侵权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九牧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旺达门市部存在许诺销售的行为,故其要求被告停止许诺销售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旺达门市部答辩称被诉侵权产品系购自案外人新郑市龙湖镇默洛尼卫浴商行(以下简称默洛尼卫浴),具有合法来源,应当免除赔偿责任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提交了默洛尼卫浴的天眼查信息截图、2016年3月21日默洛尼卫浴为驻马店橡林赵出具的销货清单、泉州帝沃斯卫浴有限公司的部分证书、泉州帝沃斯卫浴有限公司授权赵雪勤为区域指定特约代理的授权证书等,九牧公司认为销货清单上没有加盖默洛尼卫浴的印章,对授权书的真实性、关联性亦不予以认可。
庭后,本院对默洛尼卫浴的经营者张子好进行了询问,张子好陈述其曾在新郑市华南城经营默洛尼卫浴,主营卫浴产品,向赵雪勤销售过默洛尼品牌的卫浴,认可销货清单及授权证书系其向赵雪勤提供,但对被诉侵权产品不予认可,认为默洛尼卫浴销售给赵雪勤的是整套产品,并非单个顶喷和手喷。
本院经审查认为,旺达门市部提供给九牧公司的《深圳市普惠世纪新电器有限公司销售订单》上显示产品名称有2127,默洛尼卫浴向赵雪勤提供的销货清单亦显示有2127花洒产品,足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系默洛尼商行销售给赵雪勤,故对旺达门市部主张的合法来源免除赔偿责任的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旺达卫浴门市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一种具有去除污垢功能的花洒”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20618684.7)的产品;
二、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旺达卫浴门市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元;
二、驳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00元,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旺达卫浴门市部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