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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鹤城区宇宇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知民终25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鹤城区宇宇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鹤城区宇宇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知民终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美,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城区宇宇便利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锦绣五溪6栋108号。

经营者:张定花,女,汉族,1981年4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鹤城区宇宇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2民初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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