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民终18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善力动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魏塘街道施家北路505号2幢三楼。
法定代表人:邹朵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兰,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清市信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乐城街道双雁路75-77号701室。
法定代表人:管银彬。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嘉善力动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乐清市信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4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嘉善力动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嘉善力动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嘉善力动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嘉善力动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