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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章丘市启舒装饰材料经营部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81民初6268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章丘市启舒装饰材料经营部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章丘市启舒装饰材料经营部;台州市路桥潜水艇洁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181民初6268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鹏,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丘市启舒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济南市经营者韩乐泉。

被告台州市路桥潜水艇洁具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经营者徐仙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军清,上海淳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润兴)与被告章丘市启舒装饰材料经营部(以下简称启舒装饰)、台州市路桥潜水艇洁具厂(以下简称台州路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被告启舒装饰经营者韩乐泉、台州路桥委托代理人林军清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公司依法享有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6380388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

潜水艇品牌以其优良的品质和过硬的质量,深受消费者喜欢。

十多年来,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投入巨资,通过广播电台、公交车体、互联网、户外平台、平面媒体、高铁、机场刷屏、出租车LED等载体持续进行宣传,其品牌价值和知名度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2019年6月,公司调查发现,被告启舒装饰在其名为“老韩瓷砖”店铺内大量销售标注有“鸥美潜水艇”、“台州市路桥潜水艇洁具厂”字样的地漏,在涉案产品包装盒上方标注“鸥美潜水艇”,制造商“台州市路桥潜水艇洁具厂”,地址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於家桥村二区15号。

公司委托公证机关进行了证据保全。

另外,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在(2018)苏01民初307号案件中已认定被告台州市路桥潜水艇洁具厂企业名称侵权,并判决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中不得含有“潜水艇”字样。

公司认为,二被告未经授权,擅自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不仅侵犯商标权而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不但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对原告的品牌美誉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此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即停止销售带有标注有“鸥美潜水艇”、“台州市路桥潜水艇洁具厂”字样的地漏;

判令被告就本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万元整,其中,要求被告启舒装饰赔偿5万元,要求被告台州路桥赔偿25万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启舒装饰辩称:涉案产品是从我经营部售出,我是从台州路桥进的货。

被告台州路桥辩称:涉案产品是启舒装饰2018年底从我厂进的货,他只进了一次货,鸥美潜水艇商标是在有效期内,被宣布无效是在2019年3月份,诉状上所称的含有潜水艇字样,因为我们的厂子是台州市路桥潜水艇洁具厂,我们与原告之间关于地漏的案子有五、六个,就潜水艇三个字的商标侵权问题,原告存在重复诉讼,且2018年底我们的鸥美潜水艇就停止生产了,这个产品是2018年的产品,2019年他们才买到手,不存在商标侵权。

另外,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商标是知名商标,原告提交的相关证书没有一家是国家规定的正规组识,对其证明事项不认可。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8日,李润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经续展至2028年3月27日,2008年6月14日,该商标转让给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公司)。

2010年3月28日,润德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

2015年10月7日,润德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15192947号“潜水艇”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2015年10月7日至2025年10月6日。

上述商标核定商品均为第11类,包括:水龙头、排水管道设备、地漏等。

2018年3月2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均转给原告柏瑞润兴。

2019年2月14日,润德公司出具声明,载明:润德公司、柏瑞润兴公司均系“潜水艇”卫浴品牌创始人李润凡创办,柏瑞润兴公司对相关商标转让前和转让后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利以自己名义单独提起诉讼,柏瑞润兴公司对商标维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获得的经济赔偿享有全部利益,对于柏瑞润兴公司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主张权利的,润德公司不再重复主张。

2019年6月17日,申请人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向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王守贞受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委托,对侵犯柏瑞润兴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取证并对搜集侵权证据的行为及搜集的证据进行保全。

2019年6月18日,在公证员张秀萍、公证人员吕雯雯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来到济南市章丘区双山龙盘家具商城装饰材料市场26号的“老韩瓷砖”店铺,王守贞在该店铺购买了标有“鸥美潜水艇”字样的地漏一个(地漏标签上标的“台州市路桥潜水艇洁具厂”字样)。

王守贞用支付宝付款后,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韩乐泉”名片一张及《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一张,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守贞对购物现场和所购物品进行了拍照,并封存了相关物品。

2019年7月3日,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出具(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834号公证书。

庭审中,在确认涉案公证购买实物封存完好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了拆封,拆封后内有“台州市路桥潜水艇洁具厂”字样的地漏一个,在该地漏外包盒的正上方和侧方标注有鸥美潜水艇及拼音图案,在包装盒多处有台州市路桥潜水艇洁具厂字样。

原告为本案维权支付公正费1000元。

另查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12月30日发布的地漏国家标准(GB/T27710-2011)载明,标准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中包括润德公司和李润凡。

自2009年至2017年,润德公司通过广播电台、网站、报纸、户外广告、机场刷屏、出租车LED等方式,在全国各地对潜水艇地漏进行了广泛的宣传。

“潜水艇地漏”入选国家绿色建材产品选用目录(2014-2015年度),2015年荣获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

2018年1月31日,原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要求对21058876号“鸥美潜水艇OUMEIQIANSHUITING”商标进行无效宣告,2019年3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9)第0000067554号裁定书,认定争议商标在地漏等产品上无效。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案涉商品和公证费单据等所证实。

本院认为:涉案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合法有效,原告柏瑞润兴公司作为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其合法权利依法应予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被告台州市路桥潜水艇洁具厂因使用“潜水艇”文字已引发多次诉讼。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地漏,所使用的“鸥美潜水艇”商标已被宣告无效,而涉案产品上的该商标,其具有的潜水艇标志及方形框组成整体图案与原告拥有的涉案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等构成相近,且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属于同一种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涉案产品在2019年6月18日仍然销售,构成了侵犯原告商标权和不正当争,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台州路桥就涉案产品已停止生产,案涉销售产品是2018年年底进货,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等抗辩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者不知道是侵权注册商标的产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启舒装饰的说明和被告台州路桥的认可,能够证明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系合法取得,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数额,鉴于原告未充分举证证明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产品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对被告台州路桥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予以酌定为30000元为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丘市启舒装饰材料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案涉带有“鸥美潜水艇”“台州市路桥潜水艇洁具厂”字样的地漏。

二、被告台州市路桥潜水艇洁具厂立即停止案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生产案涉带有“鸥美潜水艇”“台州市路桥潜水艇洁具厂”字样的地漏。

三、被告台州市路桥潜水艇洁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2610元,台州市路桥潜水艇洁具厂承担2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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