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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永康市真瑞锁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160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永康市真瑞锁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真瑞锁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160号 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埒西一海威路G-23之二(增设1处经营场所:中山市小榄镇埒西一海威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719386535。

法定代表人:沈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信景,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自成,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永康市真瑞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新竹村永新路88号第二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076223526W。

法定代表人:徐真。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真瑞锁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2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中山市乐可多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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