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6067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雯,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小兰,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道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西段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4RAC5M。
法定代表人:毛海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毛海其,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道臻商贸有限公司、毛海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