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755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五联社区同心工业区6号。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吴林河,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江干王菊梅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东升服装小商品市场新区一楼1330-2号。
法定代表人:王菊梅。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江干王菊梅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