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256号 原告:周中楠,男,汉族,1992年10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曲、陈哲,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项宅社区全村25-7号404室。
法定代表人:张翔蔚。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周中楠诉被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周中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中楠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