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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中楠与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256号
案件名称周中楠与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中楠;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256号 原告:周中楠,男,汉族,1992年10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曲、陈哲,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项宅社区全村25-7号404室。

法定代表人:张翔蔚。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周中楠诉被告金华市袋袋酷商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周中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中楠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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