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杭州唐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谢显春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辖终3号
案件名称杭州唐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谢显春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唐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谢显春;杭州唐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城西银泰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辖终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唐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泛海国际中心1幢1901室-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AXANE89。

法定代表人:毛子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显春,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原审被告:杭州唐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城西银泰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丰潭路380号银泰城2幢402室(铺位号:4F008、4F00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AYU3Q9U。

负责人:毛子朝。

上诉人杭州唐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显春、原审被告杭州唐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城西银泰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5民初93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杭州唐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上诉人工商注册地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因此,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作为一审被告之一的杭州唐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城西银泰分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谢显春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杭州唐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