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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阳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5刑更293号
案件名称王阳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阳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5刑更293号罪犯王阳,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南阳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豫1302刑初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8万元。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期自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二○二○年四月二十日止。

于2018年3月16日送入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改造。

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对罪犯王阳减去有期徒刑减余刑的建议,于2020年1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刑罚执行机关、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王阳提请减刑的建议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阳裁定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阳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共获得表扬3次。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

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刑期自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二○二○年二月二十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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