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371号 原告:苏晓星,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林颖灵,女,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原告苏晓星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林颖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林颖灵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2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晓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晓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晓星负担。
原告苏晓星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