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7603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绵竹市春溢街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2052585585。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远斌,重庆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北区红尊副食店,经营场所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15号1幢附1号、附2号2-1(自编6号),注册号500105613067335。
经营者:李明艳,女,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北区红尊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